【释义】 本条对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履行如实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的义务和禁止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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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
本条第1款对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做出了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经营的实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利益的驱动,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为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中介行为,维护正常的人力资源市场程序,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款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中介活动的准则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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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原则
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施行的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基本法和单项法,如刑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实施行政管理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制定的,以国家强制保证其实施的人们共同遵守的行政规则,包括国务院颁布或者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条例、办法等。如《企业登记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山东、深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专门对就业促进进行立法;天津、云南、太原分别制定了就业管理条例,其中都涉及对职业中介机构做出的规范。另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针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也出台了一些专门规章。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其中都对职业中介机构做出了专门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坚持服务于劳动力供求双方的方向,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的合法权益。随着有关劳动就业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将职业中介机构的活动的全部纳入法制轨道,不仅为职业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也为职业中介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职业中介机构只有依法经营,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应得利益,并得到法律保护。违法经营,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