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捐赠、资助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公益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是指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自愿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捐资以帮助其更好地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活动的公益行为。捐赠、资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可以为劳动者设立专项基金,帮助就业群体;可以资助兴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扩大服务窗口;可以资助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更有效地为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等。
我国社会各界有捐赠、资助的良好传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在社会中的需求与作用将日益增大。因此,国家应当鼓励和倡导向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性就业服务事业中,这对公益性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做出上述规定的目的既是鼓励捐赠、资助,让社会上更多的公民和组织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活动捐款捐物,又为公益性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物质基础,从而促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发展。国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机构捐赠、资助财产。其中用于公益性就业服务的,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捐赠应当是自愿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索要或者强迫。捐赠的内容、数额、捐赠对象、用途等均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当然,捐赠应从有利于国家、社会和公益性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出发,捐赠方式、捐赠内容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违背国家法律.不得妨害公益性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其次,捐赠应当是无偿的,从民事行为上看,捐赠也是一种赠与行为。因此,捐赠必然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捐赠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付受赠人,受赠人取得捐赠财产,无须向捐赠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就业服务机构对接受的各种社会捐赠,必须严格管理,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监督、检查。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他宗旨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活动或者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受赠单位每年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