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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56)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流动性资产指1个月内(含1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款、国库券、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1个月内到期的贷款、1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流动性负债指1个月内(含1个月)到期的存款、同业净拆入款。
  流动性资产旬末平均余额与流动性负债旬末平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四、单一贷款比例指标
  1.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同一借款客户指:任何一个自然人或任何一个法人。
  2.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与各项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性规定。
  许多国家的银行法都对银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作出限制。各国银行法对关系人含义的界定虽然不尽相同,但总体上说,都是指那些与本行有特殊密切关系的人。由于这些人与银行有着这种密切的关系,银行对其发放贷款时,就很可能在贯彻各种贷款业务规则方面出现不严格的情况。这样,商业银行就不但违背了公正原则,使该得到贷款的得不到,不该得到贷款的却能够得到。同时,也给银行的安全经营留下了隐患,因为对借款人审查不严格,对贷款业务规则的要求的放松,就意味着经营风险的增大。因此,规定商业银行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对于维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界定的关系人的范围是: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包括本人的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姐妹;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条对向关系人贷款的限制是:
  1.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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