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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50)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
  2.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规定的权利的。
  (四)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三、质押担保方式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受偿。前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设定动产质押,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存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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