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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48)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二)抵押物的认定
  商业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时,首先应当确认抵押物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范围。之后,应当对抵押物进行选择和价值评估。商业银行选择抵押物应当优先考虑能够保值、适用性强、价值不易损耗、易于流通变现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对有些抵押物,应当考虑其使用期限不能短于贷款期限。
  抵押物的价值可以由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商业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委托有评估资格和能力的机构对抵押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或者技术性能、状态等进行评估。评估抵押物价值的基本原则为:
  1.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以该抵押物按照国家规定提足折旧后财产账面净现值,减去抵押期间应计提的折旧额后确定。
  2.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标准和方法确定。对于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应当考虑减去拍卖后应当依法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其他抵押财产,按照设定抵押时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
  (三)确定抵押率
  抵押物认定后,商业银行要考虑抵押物抵押期限内的价格和折旧价格变动及实现抵押权费用等因素,可以按照抵押物的抵押率确定贷款的发放金额和期限。其计算公式为:
  抵押物本息额
  抵押率=—————————— X 100%
  抵押物价值
  商业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贷款期限、抵押物折旧率、贷款风险及价格变动等因素,分别确定不同的抵押率,一般应控制在70%—90%之间。
  (四)订立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
  商业银行接受抵押物,同意发放抵押贷款后,应当同借款人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
  2.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即贷款的种类、金额;
  3.贷款的期限;
  4.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5.抵押担保的范围;
  6.抵押贷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7.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避免借款人因急需贷款而被迫接受不公平条件。
  抵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财产登记。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应当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递交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等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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