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要求,《贷款通则》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审查,主要是通过从各种渠道取得的资料中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进行的。
四、对贷款担保的审查
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加强贷款管理,保障贷款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本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除了经商业银行审查,认为资信良好,确有按期归还贷款保证的借款人,以及委托贷款以外,对其他借款人银行都应当要求其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审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结合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认真严格进行审查。
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一般分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商业银行对贷款审查的内容包括对保证人资格、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等等。
商业银行经过对借款人审查认为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批准发放贷款,反之,如果商业银行认为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拒绝对其发放贷款。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本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相互约束的机制。完善贷款审批制度,贷款发放、延期偿还、贷款呆账处理和实行贷款制裁等,都要实行审批,明确审批权限。同时同一商业银行系统间应当合理确定各级行的审批贷款的权限。实行贷款责任效果与奖惩挂钩,明确贷款管理机构与有关贷款管理人员应负审查决策和检查考核的责任。商业银行可以建立贷款审批组织,在权限内实行集体审查,主管负责人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