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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49)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五)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就卖得的价款受偿。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后,其价款超出所担保的债权的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不足的部分抵押人不再承担责任,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在该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设施不属于抵押物。拍卖土地使用权时可以依法将新建房屋、设施一并拍卖,但拍卖房屋、设施所得的价款不属于抵押财产。
  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不动产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改变该不动产占用范围内土地的用途。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权人对剩余的款项有优先受偿权。
  二、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在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的保证担保借款方式,是指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商业银行约定,为商业银行的债权提供担保,在贷款期限届满而借款人未归还借款时,由该第三人,即保证人按照与商业银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方式。
  (一)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是具有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商业银行在发放保证贷款时,必须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得接受不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人提供的保证。商业银行还应当认真审查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审查保证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经营效益、负债情况和资信程度。对于认为确有担保偿债能力的保证人,才可以接受其提供的担保,发放贷款。
  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保证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商业银行与保证人可以就单独的一笔贷款合同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与保证人协议,在双方确定的最高担保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贷款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也就是说,保证人提出他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由商业银行加以认可,双方约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借款人与商业银行发生连续的有贷有还的借贷法律关系,这其中的每个商业银行债权都是该保证合同的担保对象。因此,商业银行与保证人就不必就每笔贷款分别订立保证合同,而只订立一个这种最高债权额保证合同即可。这样,对于需要连续借贷的情况,就可以起到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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