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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3)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一、章程草案
  章程是商业银行发起人拟定的从事金融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章相抵触。章程草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所在地、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股东的职权、议事规则和公司中止、清算等事项。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本项相应地增加了“董事”。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规定。依据公司法,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在经营管理中有着巨大的职权,其主要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因此,对董事人选的资格审查是十分必要的。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以及支行行长等。同时,资格任职办法还对这些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作出了规定。在填写正式申请表时,应将上述人员的资格证明一并提交。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是指,由法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其资金来源真实性的文件。商业银行设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经过登记注册后,这些自有资金就成为注册资金。由于注册资金是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和承担债务的基础,所以应当在申请设立商业银行时呈报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名册上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出资额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设立公司时的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折价出资。股份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东所持有的通过股票形式来表现的可以转让的出资一部分。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在设立商业银行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对股东名册及其出资、股份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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