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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137)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邮局从1950年起兼办邮政储蓄业务,1951年改由中国人民银行代办。1953年9月,我国停办邮政储蓄业务。1986年4月,我国邮政部门恢复办理邮政储蓄业务。
  与国外相比,我国邮政金融业务的历史比较短,业务范围也小,有关邮政金融的立法也比较晚。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可以办理邮政储蓄、邮政汇兑业务,第一次以法的形式对有关邮政金融业务的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只规定了邮政金融业务的种类。1990年11月对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邮政储蓄、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国家积聚资金、沟通经济往来所经办的金融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各相关银行应当为邮政企业办理的储蓄、汇兑业务提供便利。这条明确了邮政企业、邮电部门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其中“有关规定”是指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办理邮政储蓄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邮政机构只要具备两人以上有一定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和开业条件,均可开办邮政储蓄业务。可由县、市邮电部门提供开办邮政储蓄网点的计划,报经省、市邮电管理局汇总与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商定后组织实施。邮政储蓄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关系是转存款的关系,即邮政储蓄由邮电部门自办,邮电部门吸收的储蓄存款(含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转存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对邮电部门支付转存款的利息和保值储蓄贴息,邮电部门向储户支付存款利息,邮电部们获得的利差即为经营收入。1994年9月29日,为了整顿金融秩序,国务院发布《转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邮政储蓄网点办理储蓄业务必须符合储蓄机构设置条件并要向中国人民银行领取许可证,已开办储蓄业务但未领取许可证的邮政储蓄网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电局汇总后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申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可办理储蓄业务。这样邮政储蓄网点被视为金融机构,统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十几年来,邮政企业办理金融业务的范围有所扩展,除办理储蓄、汇款外,还代办保险,代理发行国库券等,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规定,邮政企业只要办理与商业银行有关的业务,就应适用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所谓有关规定,比如适用本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和不得压单、压票以及破产清算时对储蓄存款的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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