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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138)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九十五条 本法自19957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一、本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立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时间即生效时间,是法律效力的起点。一部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是由该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决定的,我国实践中通常有三种做法:一是规定该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时间根据宪法第八十条及立法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二是规定该法律公布后一定期限届至后开始生效,具体时间为期限届至之时;三是直接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生效日期,此种表示方法最为普遍,本法就采用了这一方法。
  本法从通过到施行仅有两个月的时间,间隔很短。原因是:在制定商业银行法的过程中,有些银行是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模式组建的,国有专业银行也开始逐步向商业银行转变,特别是1993年以后,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颁布了许多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和业务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已经实施,并且许多规定和本法是一致的,因此没有必要规定一个较长的准备期。此外,这样规定也可以促进专业银行尽快向商业银行转变。在此期间,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企业中办理储蓄、汇款业务的网点,都应当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本法,自觉做好实施本法的准备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也应当认真学习本法,以便做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使我国商业银行能够真正按照商业银行的操作规程运作,逐步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
  二、关于本法修改前后的衔接问题
  修改后的法律的生效日期与修改法律的形式有密切联系。目前修改法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法律进行的修订,即对法律全文作全面修改,重新予以规定;一种是对法律的部分条文通过修改决定的方式予以修改,不对法律全文作修改,未修改的部分继续实行。因此,法律修改后的生效日期也有两种形式,属于修订法律的,一般是重新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属于对法律作修改决定的,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日期,只是规定修改决定的实施日期,对于原法修改的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规定:“本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根据这一规定,经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的生效时间,内容未作改动的条文,生效时间仍然为1995年7月1日;经过修改的条文,包括新增加的条文,生效时间应为200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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