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设立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名称,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2)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3)申请者最近三年的年报;(4)申请者是外国银行总行;(5)外国银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设立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都要经过三个程序:
1.书面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都要由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和提供有关资料。
2.审查与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对书面申请初步审查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申请者将正式的申请表连同拟设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简历、对拟任外国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3.领取许可证、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实收资本或者运营者资金调入中国境内。
四、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经营的业务范围比较宽,我国国内商业银行从事的外汇业务,这三类银行几乎都可以从事,这也体现出我国商业银行之间可以平等竞争
但是在两类业务上对这三类商业银行有所限制:一类是人民币业务。由于我国还是外汇管制国家,人民币还不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外国商业银行从事人民币的汇率风险我国中央银行不能轻易承担,所以外资金融机构只有经营经批准的人民币业务。另一类我国政府债券的代理发行、兑换、承销和买卖。这类业务涉及国家的货币政策,影响巨大,目前还未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业务范围是:
1.外汇存款。包括以外币表示的:(1)中国境内同业贷款;(2)中国境外非同业贷款;(3)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存款;(4)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存款;(5)外商投资企业存款;(6)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放款的转存款;(7)经批准的其他外汇存款;
2.外汇放款;
3.外汇票据贴现;
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5.外汇汇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汇出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