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对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行为能否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答案是:如果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等与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1.按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只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而没有规定罚款。而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这种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分两种情况:(1)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即:有违法所得的,除了没收所得,还要罚款。
2.商业银行法规定了没有违法所得的,要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而外汇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给予处罚。
3.外汇管理条例对超范围经营的处罚幅度是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不一致。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内细化,而不能变更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
综上所述,对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行为的处罚应执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外汇管理条例尽管目前还有效,但其在商业银行法修订生效后,应尽快进行修改。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外汇管理机关处罚。外汇管理机关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从行政编制上其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因此,本条规定对这种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发行金融债券的业务,但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八条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要发行金融债券必须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一是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为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4月30日,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是指:(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加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实行市场准入制度,2002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就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2002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对确认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受理金融机构联网或开户申请时,必须确认申请机构或各类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否包括政府债券买卖、债券买卖或证券买卖,如未包括,不予办理联网及开户手续。因此,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权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