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共有商标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共有关系上,而在商标的权利确定、权利行使、商标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执行商标法的规定。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
商标法遵循的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这是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则需要强制注册。
商标的强制注册是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商标的强制注册由国家具体规定其商品,如果规定了某项商品后,这项商品上就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就有义务将其商标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该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当前,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强制注册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范围是很有限的。从这里也表明,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具有普遍意义,普遍实行的仍然是自愿注册原则,而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只是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释义】 本条是对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和监督其履行作出规定。
商标具有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在商标法的第一条中,就有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商标法的立法指导原则,而且要变成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也就是商标所具有的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要通过商标的使用来实现。商标使用人要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负责,使商品所具有的品质与商标所享有的信誉相符,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商标法所指的商标使用人,包括各种不同情况。有商标注册人自己将所注册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上;有经过依法实施的使用许可由被许可人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有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分别将所共有的商标使用于商品上;有作为某一个集体的成员将该集体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有经过合法的手续将某一组织所控制的证明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等。这些使用商标的情况虽然是不同的,但是都有明确的商标使用人,每一个商标使用人都应当在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对商品质量负责,这就是本条规定的第一层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