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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8)

日期:2013年0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本条规定的第二层含义是,不但要明确商标使用人所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要明确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商标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商标使用人应履行法定的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这是一项广泛的市场监督行为,所以将其明确为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同时这又应当通过商标管理来实施,将其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商标的一项工作任务。商标管理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构成的规定。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它的区别性,能够将来源于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加以区别。正由于商标具有区别性,因而就要求商标是能够让人们看得见,易于识别,以吸引人们注意力为目的的标志,所以商标法规定,只有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这项规定中,对注册商标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具有可区别性,没有这种区别性的标志,就不成为其商标,而是一些其他意义上的标志;二是具有可视性,这是将商标限制在可视性上,当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商标注册确定为是指对视觉商标的注册也是适宜的。
在商标法的本条规定中,将商标的构成确定为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商标作为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它是如何构成的,具有什么样的表现形式。下面作一些介绍分析:
关于文字,这是构成商标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它在表现商标的区别性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文字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因此有些商标是以文字和其要素组合而成,也有的商标是单纯以文字构成。比如有的商标就是一个喜字或者一个福字等。文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包括字母和数字,也可以是各种字体的文字,或者是在艺术上的有所变化的文字。
关于图形,这是构成商标的又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图形的表现力很强,可以鲜明地表现出区别性。图形可以是具体描绘人和物的形状,也可以是虚构的图形,或者是抽象的图形。有些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的结合,也有不少是单纯的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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