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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9)

日期:2013年0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关于字母,前面已经提到,文字可以包括字母,但是在使用于商标时,字母也可以单独地表现,或者与其他的要素相组合。
关于数字,它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中,由于它在商标构成中可以独立地发挥作用,所以将其作为商标构成的一种要素。它可以与其他要素组合在一起,也可以单独地使用,但要有特定的使用条件。
关于三维标志,这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增加的新内容。把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构成的要素,意味着在中国的法律上将立体商标列入可以受理注册并予以保护的范围,表明中国不但有了平面商标,而且有了立体商标。
  关于颜色组合,这是指色彩的组合,它可以作为识别的标志。颜色是丰富多彩的,有许多种的变化,因此与商标的其他要素组合在一起,或者是几种颜色的组合,都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对于注册商标的标明也做出了规定。
商标的基本特征是它的区别性,人们借助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这就要求商标是能够适应这种功能的。注册商标是经过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这种权利与他人的权利也应当是便于识别的。根据这些基本的要求,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是申请注册商标的必要条件,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就是要求商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时,能让消费者明显地辨别出这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来源,而不是有其他的意义,更不是一种反映其他内容的标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还意味着这一个商标不能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是与他人的商标近似。
申请注册的商标,还应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就是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项规定所针对的情况为,有些权利是不同的,但是又有可能是相冲突的。比如,一个人取得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那么就不应当以这种已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样做,一是避免在商标注册中产生侵权行为;二是应当保护先于商标专用权的已取得的合法权利。有了这样的法律原则,将使可能会有冲突的权利协调起来,正确地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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