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7)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对象范围和行为范围。由于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对象范围具有一定普遍性,通常适用于本国境内、从实施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的本国机关单位、企业和公民,因此一般法律中都不加以规定,只有在需要作出特别规定时才规定。行为范围包括行为主体和特定行为,每一部法律所规范的行为范围都不相同,因此一般法律都会在总则中将其所规范的行为范围作为适用范围加以规定。
  •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法以行政强制权作为规范对象,应当对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决定、实施、监督、救济等诸环节加以规范。考虑到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权需要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各领域情况也不同,以单行法作出规定为宜;我国有关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和救济机制较为全面,也有相应专门法律,行政强制法做好法律之间衔接规定即可。同时,设定是源头,是制定规则、赋予行政强制权的环节,实施是具体执行,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这两个环节非常重要,应当由行政强制法作出统一规范。因此,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作为规范重点和抓手,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自的设定权,加强了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制度建设,规范了实施主体和强制方式。
在立法中,设定不同于规定,设定是创设新的规范,规定是对创设的规范进行具体化。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一般来说,法律中规定行政强制属于设定。在没有上位法或者有上位法但没有规定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相应的行政强制是设定;如果上位法设定了行政强制,在规定的对象、条件、种类范围内,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了具体规定,则属于规定。本法并没有对规定权限作出限制。但是,规定必须符合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上位法的规定。本法对设定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规范设定权,加强源头控制,解决设定乱的问题。因此,设定权是有关行政强制立法权的分配问题,也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行政强制的权力。有关设定权是本法立法重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