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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8)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针对单行法中有关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少、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本法从程序公正、规范执法、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角度出发,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作了规定。通过健全和完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从观念上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从权利上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从形象上促进行政机关树立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形象,从执法上防止行政机关暗箱执法、恣意行政,从效果上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以期得到社会理解和支持,最终目的是通过依法、有理、有节实施行政强制权,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最广大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 本法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
本法确定适用范围的方法是概括纳入加列举排除,以尽可能地扩大适用范围。有关符合本条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原则上都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这确定了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本法作为新法、基本法,原则上是优先适用。考虑到一些实际情况,有些行政法规也设定了行政强制,且是必要的,有的根据部门实际情况规定了具体程序,因此本法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有些情况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执行。这些例外情形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第二十条有关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冻结期限;除上述情形外,凡超越本法有关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设定行为,都归于无效;与本法规定的程序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 有关应急措施、临时措施、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和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关突发事件中应急措施、临时措施以及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和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的设定和实施程序主要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换言之,有关突发事件中应急措施、临时措施以及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和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实施程序的规定。但仍应遵循维护法制统一、合法合理等原则以及实施主体资格、告知和陈述申辩等一些基本程序权利等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应急措施、临时措施,是指在突发事件中依法采取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称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是一种涉及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大的阶段性公共危机,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和动用社会人力、物力才能解决。除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外,还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突发事件中可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临时措施。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对应急措施、临时措施作扩大理解,必须是在宣布为突发事件后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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