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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25)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的规定。
  •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行的模式。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期限、审查、裁定等。该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并行的模式是由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的。目前我国共有十多部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海关、公安机关、公路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通过单独授权有强制执行权,大部分执法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每年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20万件左右。实践中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根据对现行行政法规梳理,截至2010年上半年的600件行政法规中,有52件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其中有法律依据的12件,规定代履行的12件,规定滞纳金的17件,规定直接强制执行的9件。对行政强制执行权进行规范,需要对设定了直接强制执行的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有的需要清理,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物价检查机构和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有“划拨”银行存款的权力,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有的通过修改行政法规的方式作了处理,如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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