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79)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一、根据本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本法第7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本法的授权,除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明确规定的以外,得由国务院对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规定。
二、本法直接规定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督机关。这些机关及可以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暂停直至取消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本法第14条第1款中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根据行政法的原理,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应由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机关作出。因此,根据本法第14条的规定,本法第50条规定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罚,当处罚对象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时,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本法第53条对中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中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第54条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58条对中标人或分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第60条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行为,均规定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这些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由负责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