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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82)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根据本法规定中标无效后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本法关于中标无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本法第50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本法第52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本法第53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4.本法第54条规定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本法第55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本法第57条规定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二、根据本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中标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有两种:
1.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这是指在招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1条规定的中标条件重新确定中标人。在前中标人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委托重新确定新的中标人;在前中标人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在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中根据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直接确定新的中标人。
  2.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这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从剩余的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有可能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时,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通告和发出投标邀请书,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一次新的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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