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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77)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除了限期改正外,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要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财产罚。本条的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和中标人,罚款的范围是中标项目金额的5‰以上10‰以下,具体数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招标人和中标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以上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的,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实践中,经常有的投标人拼命压低投标价格,以获取中标,在履约过程中,尤其可能在项目后期以“面临破产”或其他理由来要挟招标人,提出加价要求,给招标人带来极大损失。因此,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保证金,以保证其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出现中标人违约的情况时,根据本条的规定,履约保证金归招标人所有,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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