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公平、公正、公开是招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是对这一原则的违背,很可能产生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结果;另外,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时有可能利用一个投标人的投标对另一个投标人施加压力,迫使其降低报价或提供在其他方面更有利的投标。因此本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招标人有上述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法律责任包括:
1.给予警告。警告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种。这里是指根据本法第7条的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监督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对其提出告诫,使其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和如何改正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申诫罚。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这里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纪律处分,是指违反单位内部制定的纪律而受到的制裁,由各单位根据其单位纪律的规定,向违反纪律的行为人作出。目前,我国规定的行政处分主要限于下列领域: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的处分、对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处分。本条规定的处罚对象主要是招标活动中国家公务员以及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和其他职工。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根据1994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部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的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的行政处分包括:降职、撤职、辞退或解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