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1.警告。对于招标人透露上述情况和泄露标底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申诫招标人改正这类行为,尽量弥补其所产生的后果。
2.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在给予招标人警告的同时,可以并处招标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处分。这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所讲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需要依照《刑法》第219条、第220条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招标人透露的应当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如果招标人透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就可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5.中标无效。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因中标无效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串通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另一种情况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相互勾结的投标。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中标无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则中标无效,因中标无效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有串通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行贿的投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