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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98)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根据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给客户造成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这条规定突出体现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民事权益的精神。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凡违反上述规定,给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当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2.违反票据承兑、汇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应当承兑票据;
  3.非法冻结存款的,应当恢复原状,解除冻结;非法扣划存款的,应当返还财产。
  此外,还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和非法冻结、扣划期间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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