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从未出现过破产倒闭的情况。我国广大存款人对银行的信誉和支付能力一直十分信任。即使在亚洲金融风暴中,我国的商业银行依然保持着比较稳定的地位,没有因此引起存款人对商业银行的不信任,出现挤兑现象。目前大多数老百姓还是认为,把钱存入银行就如同放入保险柜一样安全和可靠,国家的银行不可能出现破产倒闭的情况。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已从单一的纯国有的性质,发展到多种成分,国有银行也在向着股份制的方向改革。商业银行已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法人组织。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和效益,商业银行之间必须要有激烈的竞争。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这种竞争将会更加激烈。有竞争就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那些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就有可能出现挤兑现象,而引发破产倒闭。商业银行“自己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决定了它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破产的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改革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对于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濒临破产的商业银行,根据本条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破产程序除适用本法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受理破产
商业银行破产案件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企业自己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债权人。公告和通知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债权人收到通知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二、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商业银行破产之日起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参加清算组的工作。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工作并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 三、组成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人申报期届满后的15天内召开首次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会员。债权人会议还可以应人民法院、清算组、会议主席或者占无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债权人的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