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94)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被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商业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因为被撤销的商业银行虽然有违法行为,应当停止其经营活动,但是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不能因为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受到影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所以,清算组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建,不能由被撤销的商业银行自行成立。清算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财产进行清理,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及时了结该银行的业务,通知债权人申报自己的债权,制订还款计划,保证及时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不同于因分立和合并被撤销的情形。吊销经营许可证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防止金融秩序混乱,对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制裁手段,被处罚的商业银行只能依法执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而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商业银行是可以依法自己提出申请的,只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即可。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释义】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
  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内的竞争愈来愈激烈,这种竞争必然会加速银行业改革的步伐。国外一些商业银行由于赢利和信用等级下降,致使破产倒闭。而亚洲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一系列的金融危机,致使国外一些著名的商业银行纷纷破产,造成全球经济的震动。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各国都有相应的管理手段。比如,美国在1993年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监管和处理,授权联邦保险公司来承担,一旦在法律上宣布商业银行没有偿还能力,而且不能满足存款人的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被指定为接收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