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国家利益是指国家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也是社会公共利益,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一般情况下,银行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其利益有时会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一定的矛盾,这就需要商业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调整好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为牟取私利或者局部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公平竞争原则。
本条未作修改。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竞争,通过竞争能够促进银行业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增强服务意识,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商业银行的竞争,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平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进行正当竞争的行为。例如,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提高信贷质量,减少呆账、坏账;在吸收存款方面,改进服务态度,增加便民措施,更新服务设施;遵守有关银行业的法律、法规,不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例如,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招揽储蓄或者采用违法的有奖储蓄;利用汇款、贷款业务收取各种不合理的费用;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不但起不到促进银行业发展的目的,而且会破坏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使金融秩序发生混乱,对经济发展起破坏作用。
国家鼓励、支持经营者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目前,为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需要,国家正在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制,同时,国外商业银行也纷纷在我国设立其分支机构,今后,竞争将更为激烈。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增强竞争能力,提高公平竞争意识,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