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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114)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筹集资金的目的。(2)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
  对于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该条规定了两档刑罚。其中“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手段恶劣的;屡教不改的;将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违法活动的;给储户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等情形。
  对单位犯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个人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贷款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其他什么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申请贷款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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