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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规定了由新设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并保留了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责。同时,为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条文作了修改。关于商业银行的立法宗旨未作修改。制定商业银行法的目的,也就是立法宗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专业银行相继恢复、建立,其他商业银行发展很快,我国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这四大国家专业银行外,还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开发银行、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等。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逐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其经营的好坏对社会经济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利的保障,才能使其安全稳健的运行。
  由于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公众存款,其经营以赢利为目的,并伴有经营风险,商业银行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存款人的利益。具体讲,存款人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的关系,存款人把钱存到银行,等于把钱借给银行,银行可以把这笔钱贷给急需用钱的单位,存折是债权凭证,银行负有按期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制定商业银行法的重要意义,在于用法律形式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其原因是:第一,商业银行与其他企业不同,其他企业在经营中虽然也向银行贷款,但是自有资本占的比例较高,是拿自己的钱再去赚更多的钱。商业银行自有资本比例很低,资金的绝大多数是靠吸收存款负债经营,是典型的借鸡生蛋,存款人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取决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好坏;第二,商业银行吸收的是公众的存款,而作为商业银行债权人的存款人是分散的,不甚了解或者基本不了解银行的经营运作情况,相对于银行处于弱势;第三,面对社会上众多的存款人,如果不强调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严格禁止侵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一旦银行发生破产,就可能产生社会动荡,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因此,以法律的明确规定及具体措施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是商业银行立法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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