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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7)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公司对外借款发行的债券称为公司债券,商业银行对外借款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商业银行不能随意发行金融债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政府向企业、单位、个人等借款而发行的债券如国库券等称为政府债券。对于政府债券,商业银行可以代理发行,还款时代理兑付,同时也可以承销。承销简单地讲就是包销,即从政府买进来再卖出去。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指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获取利润。
  八、从事同业拆借
  指商业银行之间为了满足头寸不足而相互之间的短期借款。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指以外汇之间的买卖,商业银行买进或者卖出外汇,或者代理他人买进或者卖出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使用银行卡可以使付款、结算列为简单,减少现金的使用,对于广大消费者也十分便利。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信用证是信用结算方式的简称。是指付款人将款项预先交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人开户银行转告收款人,收款人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的条件发货,或者付款人将商品自行提运以后,商业银行代付款人支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担保是指商业银行为在商业银行有存款的工商企业向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当事人提供保证。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收付款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之一,是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职能的体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代理保险公司收付款。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是指商业银行提供保管箱,为客户保管贵重物品。
  本条明确列明的业务有十三项,并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结汇、售汇,实际上,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也会不断地创造新的金融产品,从事新的业务。因此,本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可以从商业银行的货币信用功能理解。绝大部分业务是商业银行的货币信用功能所决定的,其他一少部分业务是由此派生的,或者是附带的,如提供保管箱业务等。商业银行的货币信用功能是中央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货币信用中介职能。这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职能。商业银行这种信用中介职能体现在基本业务上,就是吸收公众存款,将社会上的闲散或者暂时闲置的货币集中起来,通过发放贷款业务将收集的资金投放到工商企业等经济部门,为他们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商业银行的这种货币信用中介作用,促进了资金融通,提高社会总资本的运用效率,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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