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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达4年 工会调解终返还(3)

日期:2012年11月11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调解结束后,记者现场采访了徐律师。他告诉记者,用人单位解决问题的方法说明他们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这在部分企业里有一定的代表性。比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两倍以内赔偿金。

  另外,因为刘先生手里有欠薪的证据,关于欠薪,双方几乎没什么争议,单位企图通过走仲裁或司法程序和职工耗时间的做法也是很幼稚的。首先,若走仲裁程序,仲裁委对工资支付争议事实清楚且不及时支付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部分裁决先予支付。其次,本案中,劳动者还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后,徐律师提醒广大职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可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午报记者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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