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注意到,《解释》针对诉讼对仲裁的保障问题,也用了多个条文进行规定,请您解读一下在适用相关条文时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
答:在诉讼对仲裁的保障方面,《解释》主要就仲裁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先行裁定和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1、对于财产保全,《解释》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精神,明确了不必须由当事人提供担保,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2、对于仲裁中财产保全与诉讼的衔接,《解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采用自动转移模式。但需要注意,《解释》适用的是“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情况,而不适用被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情形。3、对于执行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条件,但现有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申请执行调解书或裁决书时,也应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