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妥善审理涉农纠纷,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的顺畅对接,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今天就《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月 日施行,请您谈谈为何要出台该解释?
答:2009年6月27日,《调解仲裁法》公布,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加切实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的无缝顺畅对接,也成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该法的重点。
《调解仲裁法》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以及诉讼对仲裁的保障,是人民法院在实施该法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启动《解释》的起草工作后,我们认真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各级人民法院、相关专家学者以及基层一线仲裁人员的意见。在总结、归纳、吸收这些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仔细研究,最终于2013年12月27日第1601次会议通过了本《解释》。
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一种新的仲裁模式,请问其与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答:首先,商事仲裁采用的是自愿仲裁原则和或裁或审原则。商事仲裁中,须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除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外,当事人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均不需要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也有区别,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裁可诉。其次,商事仲裁采用的是一裁终局模式,法律仅针对仲裁裁决规定了申请撤销和申请执行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也不能再行起诉;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区分终局性裁决和非终局性裁决,对于终局性裁决,仅赋予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非终局性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均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起诉,即可使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