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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74)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   执行协议对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履行执行协议的内容。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单方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文明执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文明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因此,行政机关应当秉持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自我约束,尽可能避免行政强制“暴力”的一面,避免激化对立情绪,引发社会矛盾。不文明的执法行为会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某些执行人员夜间“突袭”,用“堵被窝”的方式执行,“执法队”变成了“夜袭队”;而对于一些“钉子户”,有的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基本生活。这些现象之所以不时发生,是因为有的执法人员对“强制”的错误理解,把“强制”和严苛的行政行为划等号。事实上,“以人为本”应是“强制”的基础。行政强制执行代表的是公权力,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被执行者也依法享有自己的合法权利,应该予以尊重。行政强制执行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和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权力的行使不能以过度伤害公民权利来实现行政目的。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降低行政行为对公民生活的负面影响,本条从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时间和强制手段两个方面提出了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
    1.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执行。休息权是劳动者获得休息和休假时间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赋予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共同需要,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行政强制执行也应尊重当事人的休息权,防止搞“突然袭击”和扰民,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应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同样对执行中保护当事人休息权作出了规定:德国《莱茵邦·柏尔兹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在夜间、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实施执行行为,仅以持有执行官署的书面许可为限。执行时,应出示该许可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规定,行政执行不得于夜间、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为之,但执行机关认为情况紧迫或征得义务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日间已开始执行者,得继续至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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