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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42)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四、本条第4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共同体。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属于投标人自己的事情,是否组成,如何组成完全由投标人自己确定,招标人不能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强制”组成联合体的作法与市场经济的法则相悖,难以体现招标中的平等竞争原则;被招标人“强制”组成联合体,也往往会被招标人内定作为中标人,这对其他投标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对此,世界银行信贷采购准则也规定,“银行不接受强制要求联合投标或者由本国和外国企业组成的其他强制性联合形式的投标条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串通投标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规定。
一、串通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投标。本条以法律的形式对上述两种情况分两款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二、本条所讲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的形式互相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是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本条所讲“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的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互相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三、本条所讲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从事私下交易致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的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主要包括下述情况: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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