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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44)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二、本条第2款所讲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一些不具备法定的或者投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挂靠”甚至直接冒名顶替的方法,以其他具备资格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投标竞争。这种作法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如果让这类“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投标人中标,还会严重影响中标项目的质量,不仅严重损害投标人的利益,也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因此,这是法律必须予以禁止的。
  三、“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实践中存在的提交虚假的营业执照、提交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如伪造资质证书。虚报资质等级、虚报曾完成的工程业绩等弄虚作假的情况。投标活动中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都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严重破坏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必须予以禁止。弄虚作假的投标人不但丢失中标资格,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的规定。
一、关于开标时间。本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这一规定包含三层意思:
1.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使每一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的准确时间,以便届时参加,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2.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一致。将开标时间规定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目的是为了防止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利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与开标时间之前的一段时间间隔做手脚,进行暗箱操作。比如,有些投标人可能会利用这段时间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等。关于开标的具体时间,实践中可能会有两种情况,如果开标地点与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相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一致;如果开标地点与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不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有一合理的间隔。本法关于开标时间的规定,与国际通行作法大体是一致的。如联合国示范法规定,开标时间应为招标文件中规定作为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开标时间应该和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截标时间相一致或随后马上宣布。其中“马上”的含义可理解为需留出合理的时间把投标书运到公开开标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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