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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36)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释义】 本条是关于编制投标文件要求的规定。
一、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述两项基本要求: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编制的希望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通常应包括如下内容:编制投标书的说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需要提交的资料;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的价格;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截标的具体日期;对投标担保的要求;评标标准;与投标人联系的具体地址和人员等。投标人只有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编制自己的投标文件,方有中标的可能。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一一作出相对应的回答,不能存有遗漏或重大的偏离。否则将被视为废标,失去中标的可能。
二、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编制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除符合上述两项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姓名、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参加过的施工项目等情况。
2.业绩。一般是指近3年承建的施工项目。通常应具体写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与建设地点、结构类型、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合同价格和质量达标情况等。
3.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通常应将投标人自有的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以表格的形式列出,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主要技术性能等内容。
  4.其他。如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及下一年的财务预测报告等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全体员工人数特别是技术工人数量;现有的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或者尚未开工的工程;工程进度等招标文件所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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