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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35)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规定。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这里指的是,投标人在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方面,要具备与完成招标项目的需要相适应的能力或者条件。例如,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高速公路施工的相应能力。
二、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比如,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从事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分为四级,并对每一资质等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其可以承担的工程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例如,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须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的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企业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企业的固定资产产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等等。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可承包各种的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而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则比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相应要低得多,其可以承包工程的范围也相应要小得多。按照规定,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只可承包6层和15米跨度以下的民用房屋建筑施工。也就是说,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作为各种的民用建设项目的投标人,而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只能作为6层和15米跨度以下的民用房屋建筑项目的投标人。
  三、本条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对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维护招标人的利益乃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很有必要的。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不能参加有关招标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也应当按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不能中标。本法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也可以使潜在的投标人以此判断自己有无资格参加投标,以避免花费不必要的投标费用,这对潜在投标人也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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