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可以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规定。
对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可以使投标人了解项目实施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有用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决定,对投标业务成败关系极大。投标人在拿到招标文件后对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勘察,还可以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数据通过现场勘察进行详细的核对,询问招标人,以使投标文件更加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本法规定,根据项目本身的具体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踏勘,即实地勘察。本法所规定的现场踏勘包括亲临现场勘测及市场调查两个方面。勘察人员可以由报价人员、负责项目实施的经理及投标单位领导决策人员组成。通过现场踏勘通常应达到以下目的:(1)掌握现场的自然地理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情况及这些因素对项目实施的影响;(2)了解现场所在地材料的供应品种及价格、供应渠道,设备的生产、销售情况;(3)了解现场所在地的空运、海运、河运、陆运等交通运输及运输工具买卖、租赁的价格等情况;(4)掌握当地的人工工资及附加费用等影响报价的情况;(5)现场的地形、管线设置情况,水、电供应情况,三通一平情况等等;(6)国际招标还应了解项目实施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现状及前景,有关法律、法规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对招标信息和标底保密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作为交易双方,各自都有不同的经济利益,投标人彼此之间由于是招标过程中的竞争对手,也存在着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冲突集中体现在价格上。比如,招标人欲通过招标过程中的竞争,征集到质量最好,效益最高,价格最低的项目承办人,以达到节约资金,多快好省地完成项目的目的,而投标人则希望自己所报价格既能获得招标人的满意而中标,又希望这个价格能为自己带来较多的利润。投标人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进行正当的投标竞争,是法律所提倡并予以保护的。但有的投标人则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投标竞争,例如,部分投标人联合串通投标,使投标价格的竞争受到限制;有些投标人为瓜分某一招标领域的市场,通过在价格上串通,联手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等等。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投标人往往要千方百计了解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比如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以达联手串通的目的;要千方百计地探听招标项目的标底。一旦这些信息泄露,势必给不正当竞争造成可乘之机,一方面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使招标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会因不公平竞争而使某些投标商在招标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损害正当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本条对招标人的有关保密义务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