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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24)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三、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招标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该机构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性质,是属于工程项目的采购还是货物或服务的采购;(3)招标项目的数量;(4)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通常是指货物的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点或建设项目施工地点;(5)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即交货或完工时限;(6)招标文件的获取办法,包括发售招标文件的地点,文件的售价及开始和截止出售的时间。招标文件的售价一般应只收成本费,以免投标者因价格过高而失去购买招标文件的兴趣。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限应规定得合理、充分,以使潜在投标者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根据世行的有关规定,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可延长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公告还可以载明招标的资金来源、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送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及投标截止日期等其他有关招标信息,但不得在招标通告中指定投标人或有其他影响招标的公开性、平等竞争性的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邀请招标方式下投标邀请书的发布范围及其内容的规定。
一、邀请招标是向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的一种招标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招标人虽然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特定的潜在投标人,但在招标程序、评标标准等招标的重要环节上均与公开招标相同,邀请招标不是议标,不能因为其招标对象的特定性而取代了招标公开性、竞争性的本质特征。这就要求法律对邀请招标的招标范围有所限制;同时,由于邀请招标的招标对象毕竟是有限的、特定的,为了保证受邀请人的质量,法律对受邀请人的资质也有必要提出相对严格的要求。为此,本条规定:(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受邀请人至少3个,包括本数。具体数目还需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潜在投标商的情况而定。(2)招标人所选定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招标人所选定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的人力、财力、物力上的条件,特别是应具有与招标项目要求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国家对项目承接人有资质要求的,受邀请的投标人必须具有该资质。“资信良好”是指受邀请投标人应当有从事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业绩好,信誉佳;不得有违法乱纪的不良记录。依法被限制投标资格的人不得被选定为邀请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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