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
【释义】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保存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商业银行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通过这些资料,不但可以了解商业银行每项业务活动的来龙去脉,还可以为国家、商业银行本身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对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及商业银行本身制定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这些资料还是检查一个商业银行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是否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的书面证明。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无论是采用现场检查还是非现场检查的方式,都需要以这些资料为重要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商业银行本身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时,也必须以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等为重要的参考资料。从这个角度讲,商业银行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作为义务,各商业银行必须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保存的具体要求是:
一、各商业银行对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财务会计报表主要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他资料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这些会计资料构成会计档案的内容。会计档案是在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其产生的直接目的和主要原因是作为一种核算的手段,是为了处理某些会计事项的需要。它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它是经会计人员和当时的当事人之手形成的,具有很强的原始性。同时,作为会计信息载体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可以作为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集中保管起来,才会形成会计档案。所以,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