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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62)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二、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银行要尊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业务的透明度,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知情权。商业银行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出于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等目的,增加占有客户资金的时间甚至截留客户资金,不按规定的期限兑现,压单、压票以及违反规定退票的问题较为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损害商业银行自身的形象和信誉,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商业银行的经营,应当提倡诚信,依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来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而采取某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客户利益的方式,尽管可能在某些方面得到暂时的好处,但商业银行的长远利益必将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严肃结算纪律,从法律上严格禁止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违法行为。
  商业银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的规定。
  一、关于发行金融债券
  发行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的业务之一。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为了筹集资金,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金融债券作为公司债券的一种,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既要遵守本法的规定,也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这些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发行。
  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等作了规定。拟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在股东会作出决议或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并提交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文件。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下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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