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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35)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还应当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业银行注销登记;设立新银行的,应当依法办理银行设立登记。
  二、商业银行分立、合并的审批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因此,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三、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使用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一、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按照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分为《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是商业银行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对于经营许可证的使用,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发放机构重新申领。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严格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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