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伪造经营许可证是指仿照经营许可证的形状、特征、色彩、样式,非法制造假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变造经营许可证是指在经营许可证的基础上加以改造,从而改变其内容的行为,如变更商业银行的名称、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发日期等等。转让是指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有偿或者无偿地将经营许可证让与其他组织的行为。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是将经营许可证有偿、无偿地交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
三、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查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国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查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银行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有权依照法律和银行章程的规定,处理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他们的素质如何,能否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事关银行的命运,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也具有重大影响。为了使商业银行的管理层能够依照法律和银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防止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经营劣迹的人进入银行的管理层,许多国家都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区别不同情况,对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了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如,韩国普通银行法规定,凡属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担任金融机关之人员:(1)作为禁治产者、限定治产者或破产者而尚未复权者;(2)被判处监禁以上徒刑,确定其刑期已满或不执行后不满5年者;(3)违反本法被处以罚款,其处罚确定后不满3年者;(4)被依据本法或《韩国银行法》解任或被金融机关惩戒免职者,被解任或惩戒免职后不满3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