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设立商业银行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这在世界各国都是通例。如德国信用业法规定,联邦监督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设立银行的申请:(1)无营业所需有资金,特别是充足的责任资本;(2)事实证明申请人不足以依赖,没能充分的银行业务理论及实践知识、管理经验;(3)申请材料中未附足以显示信用机构拟办业务的性质及组织机构的营运计划。
英国银行法规定,凡意图成为认可银行的机构,须向英格兰银行证明符合下列条件:(1)该机构提供多种银行业务,或者提供一种专业性极强的银行业务;(2)该机构长期以来在金融界享有良好的信誉;(3)该机构经营业务诚实无欺、谨慎明智,其专业技术与所经营业务的规模和范围相适应。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该机构必须是注册公司或者合作组织,至少有2人主持该机构业务。该机构的董事、审计或者经理须有恰当人选出任。经营业务必须审慎明智,特别要符合下列要求:(1)其净资产及其他来源的资金数额须足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2)须维持适当的流动金比例;(3)须为坏账和意外损失提出足够准备。
我国台湾地区“银行法”规定,设立银行者,应载明下列各款,报请中央主管机关许可:(1)银行的种类、名称及其公司组织的种类;(2)资本总额;(3)营业计划;(4)本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5)发起人姓名、籍贯、住居所、履历及认股金额。由于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绝大部分资金都是由存款构成,为了使银行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各国银行法除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外,还特别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最低注册资本的具体数额。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对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也有不同的规定。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规定》中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并有相当业务量的;(2)符合各金融部门专业分工要求的;(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能够取得较好经营效益的。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设立金融机构的条件:(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2)拥有最低限额以下的实收货币资本金;(3)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4)符合经济核算原则;(5)新建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经济区域设置。该规定还规定了具体的资本金最低限额。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下的人民币资本或营运资金。设置全国性银行,应具有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置区域性银行,应具有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具有符合规定的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2)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3)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消防等设施。(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