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的“其他商标事宜”,是指商标注册后需要申请变更、转让、续展以及依法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等行为,不包括因为商标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诉讼行为依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不受本法约束。
本条关于“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的做法,表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商标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涉外商标代理业务逐步放开,只要具备了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资格,就可以依法从事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如何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的规定。
商标法总则中规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的注册。同时还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若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可以说这种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第一步,是首要的程序。
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向商标注册的主管部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这是商标注册不可缺少的书面文件,而且要规范地填写,也就是规范地提出申请,即本条所规定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项规定说明了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商品分类表是很重要的,必须对其有所了解才能正确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这项规定也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了解商品分类表的基础上填报商标注册申请,明确提出在哪一类商品上要求取得商标专用权,并详细填报商品名称。下面对商品分类表进行介绍,便于读者参考。
由于可以使用商标的商品成千上万,服务品种也不断增加,有的由同一生产经营者提供,有的由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所有建立商标制度的国家均规定,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含服务)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因此制定商品分类表成为必然。商品分类表主要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服务性质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归类,以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机关检索、审查、管理注册商标提供依据。各国原先自行制定商品分类表,但是由于国家间存在经济和文化差异,自行制定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交往。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一个由多国共同签署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应运而生,其宗旨是在国际间建立一个共同的商品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该分类表。我国于1988年起采用该国际分类,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本条所称“商品分类表”指的就是该国际分类。实践证明,采用该国际分类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商标管理水平,有利于统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商品及服务项目分类,有利于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开拓国内外商品市场。该分类表共有42个类别,其中商品34类,服务8类。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