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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40)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根据本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农用地除“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外,一般不允许抵押,建设用地大量的要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如果允许土地所有权抵押,实现抵押权后,必然带来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改变,从而违反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土地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规定,因此,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用于种植粮、棉、油、菜等农作物的耕地则是基础的基础。目前,由于国家发展建设征用耕地和一些单位违法乱占耕地,使我国的耕地数量逐年减少。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保护耕地,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因此,本法禁止以耕地抵押。
  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和赖以生存的所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特别是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本条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民作为生活保障的基本生产资料,带有社会保障性质,从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禁止以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抵押。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得抵押。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这一规定曾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随着教育体制和医疗体制的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学校和医院。民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国家投资少、融资需求大,又没有教育设施、医疗设施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为融资的担保,仅靠捐助或者投资人的继续投入等方式筹资,难以满足要求。因此,应当将学校、幼儿园、医院分为公办或民办,允许民办学校、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抵押。有的建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可以抵押,但实现抵押后,不得改变学校、医院的性质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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