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191)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旧体制严重的弊端,使得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收取出让金等费用具有了重要意义。(1)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收取出让金等费用取得土地收益,才能使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2)土地是巨大的社会财富,而且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值。国家掌握了国有土地的收益,就有足够的财力组织社会化大生产,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3)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通过收取或者补交出让金使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有助于形成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资金、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通过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实现最大的土地利用效益,进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不交纳出让金等费用的法律责任
  正是因为交纳出让金等费用对国家和社会意义重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交纳出让金等费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补缴出让金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在有出让合同的情况下,不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同时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除了行政法上的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总之,通过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是国家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法定义务。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已经将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列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之一,按时、足额支付出让金,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同义务,应当一秉诚实信用,认真履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