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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190)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的规定。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是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
  (一)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情形
  1.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应当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取得使用权时国家不收取出让金。
  2.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通过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补缴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还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二)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意义
  出让金等费用的本质是应当归国家所有的土地收益。这一本质是由我国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决定的。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国有土地是由国家以行政手段无偿交给用地单位使用的。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有很多弊端:(1)土地资源配置效益差,利用效率低,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国家却缺乏调节余缺的机制。(2)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土地收益留在了用地者的手中,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虚置。(3)市场机制缺失,土地作为生产力要素其价值得不到正常体现,导致市场主体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由于不同企业都从政府无偿得到不同位置和数量的土地,拥有较多土地且位置优越的企业,与缺乏土地位置较差的企业,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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