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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135)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本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即所谓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者指共有人应担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后者指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担保其分得部分于分割前未隐含瑕疵。本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共有物分割后,共有人发现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此种瑕疵担保责任,应同于合同法中出卖人对买受人所负的瑕疵担保责任。关于共有人瑕疵担保责任,外国立法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有明确规定,即解除共有关系时,各共有人对于其他共有人分割而得的物,按其份额负与出卖人同一的担保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一)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
  本条第一句规定了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规定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的原因如下:(1)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所有权可划分为份额,各共有人拥有其份额,自然有权将其份额进行处分,这是买卖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所有权的本质所决定的。(2)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也未限制共有人处分其份额的权利。(3)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同样的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规定:“1.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份额。2.整个共有物仅得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处分。”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每个共有人都可以在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允许他人享用自己的财产。”瑞士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各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所有人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对其应有份额可转让、质押或供债权人扣押。”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后,受让人可能继续与其他原共有人共有,或者分割共有份额。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做出即生效力。分割共有物的方法依据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照以下方法加以分割:(1)如果共有物能够分割,则将共有物按照共有人各自的份额加以分配;(2)如果共有物不适合分割,如分割会减少共有物的价值,则可以将共有物拍卖或变卖而分割其价金,或者共有人之一人取得共有物,向其他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支付相应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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